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知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麟游县浩浩便利店(原名麟游县美宜佳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官坪新区XX区XX#--26#之间)。
经营者:杨亚琴,女,汉族,生于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XX镇XX村XX组XX号。
上诉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麟游县浩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22)陕知民终318号民事裁定,对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主张的各项事实予以全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吴 娜
审 判 员 黄宸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红涛
书 记 员 张 涛